各区地方税务局、直征局、外税分局: 根据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《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1〕104号)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1〕759号)的要求,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,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,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。请各基层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,落实减免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。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 一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要求,按照行业、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进行划型,可参照企业上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,新户可暂按现有情况先认定划型,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再予以调整。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,发票工本费不予以减免。 二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流程 (一)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并填写《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申请表》后,报主管税务机关。 (二)管理员核实纳税人情况,报主管机关(分局、所)审定后,按照认定标准可以划型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,管理员通过税管员平台-户籍管理-企业相关认定-小型微型企业认定,对该户纳税人进行小型、微型企业认定。 (三)被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后,该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征管系统将自动减免其发票工本费为0。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,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。 二○一二年二月一日
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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